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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解聘员工要付补偿金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22-06-23 浏览

案例:在未向职工说明的情况下,公司扣发了包括丁某在内的部分员工的工资,丁某向公司反映了员工的意见,就补发工资问题与公司进行了交涉。公司称降薪是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所致,由于时间仓促,没有与大家达成共识,承诺所欠工资将会补发。接着该公司以丁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发给丁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丁某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在结算工资时,公司全额支付了丁某当月工资并补发了被扣的工资。 仲裁:丁某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权益,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撤销公司以违纪为由对丁某所做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丁某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在未向职工说明情况及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扣发了丁某的工资,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除应补发工资外,还需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丁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予撤销。由于丁某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决由公司给付丁某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案例中,没有出现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企业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前提下,随意减发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了克扣工资。企业不能任意缓发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否则构成拖欠或克扣。 若企业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严重违纪事实存在;企业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劳动者的行为不仅构成了违纪,而且构成了严重违纪;企业处理严重违纪劳动者要有法律依据。企业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程序性规定。案例中,企业并不能对丁某的违纪提供有力的证明,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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